“十五五”规划建议针对领导干部提出“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的要求,旨在更好发挥考核评价、用人导向的引领、激励作用,调动领导干部提高法治素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积极性、主动性。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开展法治评价工作的主要对象。建立科学、系统的法治评价机制,不仅是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衡量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法治评价被视为“可量化的正义”。通过系统评价推动法治进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与有效做法。我国近年来在法治评价领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与实践,为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背景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需从评价内容、评价方法以及评价工作本身法治化三个维度统筹推进,进而形成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
注重评价内容的综合性。完善领导干部法治评价机制,首先需要在评价内容上实现系统化、多维度、全覆盖。综合性法治素养评价的“综合性”主要体现在评价内容的综合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这一论述强调了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在干部考核中的重要地位。
具体而言,对领导干部开展综合性法治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治素养与法治实践并重。在理论素养方面,需要全面考察领导干部对法治信仰的坚定程度、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法治精神的理解深度;在实践能力方面,需要重点评估其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既要考察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也要评估其是否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既要关注其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表现,也要系统审视其在推动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等深层次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二是综合评价领导干部任现职期间及其前后的实践表现。法治素养的养成具有明显的渐进性和持续性特征,评价工作需要贯通领导干部的整个任职周期,既要关注其在现任职务上的依法办事表现,也要适度追溯其既往任职期间的法治实践,更为全面地把握其法治意识与法治行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形成更为客观的评价结论。三是对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应综合评价。对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应当统筹考量行为发生的主观动机与客观情境,严格贯彻“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要求,力求在精准评价与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之间实现平衡,确保评价工作既保持严肃性和规范性,又充满组织关怀和人文温度。
注重评价方法的综合性。目前,国内外开展的各类法治评价,通常依据具体目标和对象而有所不同。例如,联合国的法治评价采用以主观评价为主,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主观评价包括公众和专家问卷调查,尤以专家调查法为主;客观评价的方法具体包括收集数据、文件等。世界银行对法治政府的评价主要采用主观调查的方法,具体通过收集、汇总权威机构数据的方式,侧重测量公众和专家对政府机构的信心和社会规则的遵守情况。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评价采用由直接参与法治实践的专业人员进行打分的方式,突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判断价值。这些多元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参考。
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与干部管理特点,现阶段对领导干部开展综合性法治评价,不宜简单套用或单纯依赖某一种评价方法,而应当立足实际,构建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测量相补充的复合型评价路径。具体来讲,一是定量分析与定性研判相结合。通过收集领导干部参与法治培训、主持或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推进法治改革等客观数据,同时辅之以案例剖析、行为观察等定性研究方法,形成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的评价结论。这种方法设计既保证了评价的客观性,又兼顾了法治能力评价的特殊性。二是多源信息相互验证。可通过重点人员访谈、信访举报分析、问卷调查、营商环境评估、重大法治事件研判等多种途径,全面把握领导干部践行法治的实际表现,坚持“既听其言,更观其行”,将评价的重心真正落在法治建设的实际进展与实质成效上。三是统一标准与分类施策相协调。在确保评价基准一致的前提下,应根据领导干部的层级、领域和岗位特点,设计差异化的评价方案。例如,对直接服务基层、直面人民群众的领导干部,可以适当提高公众满意度和公众评价在综合评估中的权重;对高级领导干部以及立法、司法等专业领域的干部,则应当更注重引入专业评价机制,适当拓宽评审专家的构成范围,充分吸纳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既确保公平公正又体现专业差异的科学评估结论。
注重评价工作本身的法治化。推进领导干部法治评价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是确保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综合性法治评价的法治化,核心在于评价工作的制度化、制度的科学化以及程序的正当化。这意味着不仅要将其作为一项固定制度安排,更要追求制度本身的高质量与高效能;不仅要有清晰的流程,更要确保程序公正、公开与合理,在整体上提升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客观性和运行效率。
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应研究出台统领性的制度,明确评价的实施主体、评价的内容、评价的程序、评价结果的反馈修正及正式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基本制度。首先,评价主体应兼顾专业性与权威性。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法治工作部门、干部管理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主体结构。这种制度安排既保证了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又确保了评价过程的专业性。其次,评价程序坚持规范性与灵活性相协调。既要建立涵盖评价准备、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结果反馈、申诉复核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也要为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评价保留适当的弹性空间和差异化处理权限,体现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现代管理理念。再次,探索建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立体框架,将经权威程序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如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两高发布的职权行使典型案例、各部委通报的典型问题及违规干预案件记录等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形成更加清晰的行为指引和更加严格的约束机制。最后,结果运用的激励性与约束性相平衡。建立健全评价结果与干部使用、培养、管理的联动机制,既要充分强化法治评价的正面引导和行为矫正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干部履职的重要衡量标准,又应切实防止结果运用中的简单化、机械化倾向,进一步突出重视法治素养、崇尚法治能力的鲜明用人导向,持续促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的整体提升。